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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复核争执落定注会业再胜证监会

2003-12-31 8:35 财经时报 【 】【打印】【我要纠错
    证监会发行监管部温和地修订了引起注会业心痛的备忘录,意味着已经取消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差别对待

    证监会发行监管部近日终于对《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6号》(简称“备忘录”)做出修改。

    一位当初激烈反对备忘录出台的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本周三(12月24日)欣喜地对《财经时报》说:“新修订的备忘录里,对具备证券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将一视同仁——当初我们的底线,就是所有拥有证券执业资格的事务所都具备专项复核资格——我们做到了!”

    证监会发行监管部今年2月28日公布的备忘录曾经让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感到“心痛”。这份文件明确规定,发行监管部如果认为必要,首次发行股票的公司应进行专项复核。备忘录同时附有证监会会计部认定的具备复核资格的15家事务所名单,而当时中国具备证券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已经达到71家。

    备忘录公布后,名单之外的几十家会计师事务所联名上书财政部,反对这一政策(详见本报3月29日《一纸便函三六九等注会业激烈对抗证监会》)。

    双方妥协

    这位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透露,备忘录出台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简称“中注协”)、财政部一直在与证监会进行沟通,终于在2003年年底前得到满意解决。

    他告诉《财经时报》,证监会发行监管部认为,备忘录刚发,不可能取消,于是采取了较为温和的修订方式,“即保留专项复核这一制度,但取消原先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差别对待。”

    修改前的备忘录指出,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在审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申请文件时,如发现其申报财务会计资料存在重大疑问,或其财务会计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有可能存在重大缺陷,可要求发行人另行委托一家“具备证券执业资格”、“信誉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报财务会计资料的特定项目进行专项复核。

    证监会发行监管部表示,发行人在接到专项复核的要求后,应根据证监会会计部发布的名单,自行选择准备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

    备忘录公布后,名单之外的几十家会计师事务所联名上书财政部表示反对,一时,注会业与证监会发行监管部之间剑拔弩张。

    中注协已经在其网站上表示欢迎证监会发行监管部的温和修订方式。由于备忘录中不再出现“信誉良好事务所”提法,意味着取消了过去认定的具有专项复核资格的事务所名单。

    此次另一较大的修改是:将过去由发行人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修改为由证监会发行部委托。“这种委托与受托关系使权责更加明确。”中注协人士说。

    一位注册会计师评价,这种方式还可以降低发行人的发行成本。

    两个“16号文”

    迄今让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心痛”的只有两件事:一是2001年12月30日,证监会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6号——A股公司实行补充审计的暂行规定》(简称“16号文”);另一便是今年2月公布的备忘录。这两个在注册会计师行业引起轰动并被业内强烈抵制的文件,都被冠以“16号”,命运也非常类似。

    根据2001年年底出台的“16号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或再筹资时,除聘请国内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中国会计准则进行审计,还要聘请获得证监会和财政部许可的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按国际会计准则做“补充审计”。

    一位注册会计师说,国内会计师事务所极力反对第一个“16号文”,主要原因是“安然事件”爆发,监管层重新审视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最终,中国证监会于2002年2月28日发布《关于2002年A股公司进行补充审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将要进行“补充审计”的试点公司范围缩小到一次发行量超过3亿股的公司,或国家有关部门或证监会另有要求的公司。

    他说,第一个“16号文”名存实亡,补充审计从全面强制执行变成温和的试点。此后,在注会业强烈的反对声中,证监会再次让步,执行补充审计试点的会计师事务所目前已不局限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如今,专项复核修订与当初补充审计规定的修订十分相似,“有点不了而了之的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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